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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资讯|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师生参加第五届担保物权理论与实践国际会议

    日期:2023-11-09作者:科研 浏览量:

    2023年10月28日,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江苏省法学会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睿扬(苏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五届担保物权理论与实践国际会议”在苏州市在水一方大酒店成功举办。

    来自日本早稻田大学、日本专修大学、日本静冈大学、日本关西大学、韩国首尔大学、韩国成均馆大学、韩国首尔市立大学、韩国警察大学校、德国弗莱堡大学、东吴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南开大学、南京大学、重庆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台北大学等40余所高校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在《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围绕着担保物权理论与实践的有关问题展开了热烈、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鸿飞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方新军教授、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院长Jan Lieder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学近江幸治教授、韩国首尔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金哉衡教授、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冠宇教授、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刘桥教授、《澳门法学》编辑勾健颖女士在开幕式上分别致辞。60余位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士围绕《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与适用进行了汇报和交流。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研究员王立栋副教授,兼职研究员张泽嵩讲师,博士研究生寇枫阳、崔炜应邀参加本次国际会议,并分别在第一和第二分会场做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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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立栋副教授以“保留所有权出卖人之取回权的限制”为题进行报告。王老师指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以所有权构成说为基础,对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立基于形式主义担保观,与《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将出卖人的“所有权”功能化为担保物权的功能主义担保观不符。王老师强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第1款的“75%条款”缺乏一定的合理性且与功能主义担保观不符;第2款亦与标的物转让规则冲突,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转让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在正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转让直接适用登记对抗规则。同时,第三人和权利人的权利冲突适用顺位规则即可解决,买受人为第三人新设担保物权的行为也不应适用善意取得。《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应该全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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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泽嵩老师以“融资租赁出租人选择性救济路径的证立与展开——《民法典》第752条的解释论”为题进行发言。在民法典兼采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两种立法模式的背景下,张老师聚焦《民法典》第752条的理解与适用,对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两种救济路径之间的关系进行辨析,然后结合现行法的规定,阐述两者在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混合立法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展开,进而实现《民法典》第752条在规范设计上与既有担保物权体系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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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寇枫阳的报告题目是“论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特定财产债权担保效果——一种融合人保与物保的非典型担保”。对于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如何寻求救济这一问题,目前出现实务与理论、地方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双重张力。为消解前述双重张力,寇枫阳提出在担保责任说的基础上接续思考,先探求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担保功能与当事人意思,进而对该担保效果之性质加以厘定,最后以法律适用的视角展开其效果内容,指出作为类型融合合同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应分别参照适用保证合同规范与生效创设担保物权的合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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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炜的报告题目是“《民法典》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本土化解释”。在我国“动产抵押”已经成为寄生于抵押制度之下的次级概念,以及我国民法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规则设计受制于大陆法系民法传统的前提下,《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能否融贯地嵌入我国抵押制度之中存在质疑。他指出,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规制的重心并非出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而是旨在保护买受人据此生成的合理信赖。我国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构成和适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则的本土化塑造,妥善处理好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关系,实现信赖保护的制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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