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题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6期
论作为用益物权设立条件的“农民集体决定”
摘要:农民集体不是个人主义的团体,而是整体主义的利益共同体,因此,农民集体成员的表决行为不是个人主义的决议行为,而是整体主义的“农民集体决定”。当在集体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时,农民集体要按照村民自治的基层治理结构来行使集体所有权,即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农民集体决定,而不是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的行使逻辑来构造农民集体决定。农民集体决定具有与决议行为类似的意思形成和效果发生机制,且参与农民集体决定的集体成员个体也是通过意思表示来实现意志并遵循程序正义要求的,故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照适用团体决议行为的相关规则,在召集主体、参与主体、需要决定的内容的形成、对表决结果的要求等方面构造明确的适用规则。农民集体决定的形成采取多数决方式,遵循民主原则。如果未形成有效的意思表达程序或者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则无需进入对农民集体决定是否有效的价值判断阶段。
关键词:集体所有权;用益物权;农民集体决定;决议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6期,作者李国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的特别性及立法建议
摘要: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构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公有性与功能综合保障性,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保护法益的多样性,导致终止呈现终止方式缩限、终止财产处分限制更多等特别性。基于终止方式的缩限性,不宜将期限届满和低于人数下限约定为自愿解散事由,不宜将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规定为强制解散事由;在“破产终止后再重建”与“破产免责却不终止”两种方案中,后者更值得提倡,而且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例证。基于终止财产处分限制的加强,还需明确限定责任财产的范围、限制破产期间与受理破产前一定期限内的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成员或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应在破产清算时被禁止,在丧失存续基础解散时授权集体成员民主议定。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自愿解散;强制解散;破产免责;
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作者高海,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广东社会科学》2023年第6期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治理机制的规范表达
摘要:股份经济合作社已经成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典型组织形式,但在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股份经济合作社并没有完全按照股份制的原则进行规范构造。要解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治理失效问题,关键是兼收并蓄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制度优势,在清晰认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本质基础上,正确理解此次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政策精神,吸收试点地区的经验,对股份经济合作社治理机制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规范的制度设计。未来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为实现股份制改革的目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应当坚持民主管理、对外来资本和社员资本保持适当开放、采用按人投票的表决机制和按股分红的分配机制、采用动静结合的股权管理方式。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治理机制;股份制;民主管理;按股分红;
载《广东社会科学》2023年第6期,作者沈理平,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二、宅基地权利体系专题
《法学》2023年第11期
宅基地资格权法定化的法理展开
摘要:在“总有”制度下,宅基地资格权是一项独立权利,具有独立的权属内涵,具备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属权益的不可流转性,在初次分配后对宅基地的占有产生的使用权可以生发出宅基地使用权,该权利具有流转性。城乡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宅基地权属发生重大改变,农村人口脱“户”需要将宅基地产权和其农户身份分离。在“新型总有”下,需要逐步分离产权和身份绝对的依附关系,通过使用权的适度放活,有效推进宅基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利用。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总有;新型总有;
载《法学》2023年第11期,作者孙建伟,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
宅基地资格权的权能定位与制度因应
摘要:乡村振兴背景下,宅基地逐渐由“二权分立”向“三权分置”转变,资格权成为其“三权分置”的关键。通过分析其现实状况及区域特色模式,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应用存在主体认定不明,权利内容与登记制度不健全,行使制度与救济制度等困境,需要从制度与实践层面完善其主体制度,健全其权利内容与登记制度,明确其行使制度与救济制度等,以期促进我国宅基地法律体系的完善,规范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的开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关键词:乡村振兴;三权分置;宅基地;资格权;
载《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作者李长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院教授。
《法学论坛》2023年第6期
宅基地“使用权”实践探索的法理检视与实现路径
摘要:“三权分置”已成为我国宅基地改革的既定方向,准确理解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意蕴,真正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具体形式,是当前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学界关于三权分置政策中宅基地“使用权”名称表达有不同观点,对“使用权”的界定应当有利于现有的权利概念和宅基地上权利体系的清晰,故政策中的“使用权”不宜采用地上权、宅基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予以表达。实践探索离不开理论的基础和支撑。从法学视角对试点地区宅基地改革制度设计方案实践运行情况进行检视,转让和权利转化方式与“三权分置”政策相悖。宅基地“三权分置”不能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及自罗马法以降的用益物之上不得再为用益的原则,应遵从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债权性利用无需进行制度改造,能够最大限度地平衡宅基地动态的流转性与静态的身份性之间的平衡,与立法精神、现行法律体系相契合。试点改革阶段不宜采用制度创新成本高的物权流转方式。
关键词:宅基地;三权分置;宅基地“使用权”;
载《法学论坛》2023年第6期,作者申建平,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三、乡村治理专题
《河北法学》2023年第12期
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乡村治理的法治进路
摘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实现更高更切实民主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是推动“乡政村治”向“乡村治理”话语转变的民主密码,也是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效能,持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内在要求。当前,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环节的操作层面,尚有违纪违法现象偶有发生、广度深度效度仍需拓展、相关体制机制不甚健全、村民法治意识素养薄弱、信息技术手段运用不足等问题。未来我国乡村全过程民主治理的发展,应当始终围绕“党的领导、协同共治、制度建设、文化培育、科技赋能”,强化基层党建引领的凝聚力量,健全村民参与自治的实践机制,推动议事广泛性和决策科学性、民主性的统一,回应“熟人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诉求,加快乡村数字化治理新模式的转型升级。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乡村治理;基层治理;村民自治;乡村振兴;
载《河北法学》2023年第12期,作者朱超然,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夏新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
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数字乡村治理实践、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摘要: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数字乡村治理和“中国之治”正在进一步结合发展,乡村治理面临“技术治理”赋能的新格局,需以技术改革推动治理能力的进一步提升。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是数字治理手段之一,其本身具有强大的自然语言对话能力、文本处理能力和可期待的全场景通用性应用能力,是未来数字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结合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数字乡村治理发展实践,需看到其基础性风险、价值风险和预判性风险抑制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正向发展,应以利益共联机制、组织共生机制和风险共监机制化解主体关系、规则滞后和机制约束的不足,进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建设、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数字乡村治理;利益联结;风险防范;技术赋能;
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作者李长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沈昱璇
排版:李春菲
责编:元鑫鑫
审核:宋天骐